论我国经济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

2015-11-18

作者:

来源:

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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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曾经沸沸扬扬的“活熊取胆”事件,是因为公众对“活熊取胆”的方式过于残忍而无法接受,反对残忍对待动物涉及动物福利立法问题,而我国尚没有真正的动物福利立法,因而无法对经营者进行管制。而国际社会动物福利立法的影响又日益深远,公众爱护动物意识日益提升,所以“活熊取胆”必然被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动物福利”这个概念的明确提出是从农场动物开始的,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根据国际上通常对动物的分类:农场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为了提取熊胆而养殖的黑熊应该属于农场动物(经济动物),即为人类提供肉蛋奶等食品以及皮毛、医药等动物产品而被饲养的动物。这些动物产品已经成为现代人类不可或缺的生存需要,因此农场动物(经济动物)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最主要的一类动物。欧盟1976年《保护农畜动物的欧洲公约》第一条对农场动物定义为:“符合本公约目的的(农场)动物应当指为了食物生产、毛发、皮、毛皮等目的而被饲养或者拥有的动物。”该定义指出了农场动物的本质含义是为了生产食物、毛皮等产品的动物,饲养者主要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经济价值是农场动物的主要价值,因此在有些国家也称为经济动物,笔者认为我国称为经济动物更符合国情。
  动物福利立法源于西方,最早从英国19世纪就开始了,早期的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是反对残忍虐待动物,进入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开始,动物福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从禁止残忍虐待动物向给与动物各方面的福利发展,农场动物福利立法尤为引人关注。以欧盟为例,不仅每个成员国有相当完备的农场动物福利立法,还有适用于整个欧盟成员国的公约、指令,如1976年《保护农畜动物的欧洲公约》、1991年《关于运输途中保护动物的理事会指令》和1998年《关于保护农畜动物的理事会指令》。各国农场动物福利立法发展到今天,立法已经非常具体细致,具体到对农场动物中的蛋鸡、小牛、猪等都分别制定了专门的福利立法,并且对农场动物饲养的各个环节都有规范,如饲养场所的大小、温度、湿度、采光、建筑的材料等,动物的饮食饮水、医疗、运输、屠宰等等环节都有非常细致的动物福利要求。在欧洲动物福利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在汉堡包装上都会注明所采用的鸡肉和蛋都是产自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农场。世界各国农场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已经影响到国际贸易领域,动物福利不仅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到体现,甚至还被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中。

动物福利立法,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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